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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区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5    来源:南谯工业开发区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有利于优秀人才流入的体制机制,为打造南谯经济升级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日常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承担。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用结合、以用为本的原则。

  (二)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原则。

  (三)扩大数量、提升质量的原则。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

  第五条  引进对象(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

  (二)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四)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区“五大产业”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具有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学历)的人才;

  (六)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及高技能人才;

  (七)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人员;

  (八)携带高新技术到我区创办、合办、领办、租凭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区的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人才;

  (九)其他我区紧缺的党政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十)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人才引进的方式(一)根据本人意愿调入。

  (二)由组织人社部门推荐、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各方面举荐、公开招聘,以及通过举办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等方式调入或录用。

  (三)以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讲课讲学、学者访问、临时聘请、技术合作项目或承担研究课题等柔性方式引进。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安排工作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程序(一)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个人或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作经历、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能力水平的材料;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会同区编办进行资格、用人单位编制情况审查;

  3.经区有关领导酝酿同意后,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组织考察;

  4.提请区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5.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组织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重点项目急需人才的引进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重点项目急需人才引进实行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制。各重点项目牵头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采取咨询、兼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等方式引才的,填写《重点项目人才需求申报表》,报区人才办初审;

  2.用人单位与有初步意向的引进人才就工作内容、期限、报酬等协商后,经区有关领导酝酿同意,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3.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

  (三) 企业引进人才,由企业自主决定,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九条 引进人才管理(一)对因到我区工作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经确认其流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可重新建档并接转行政工资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原单位已转正定级的,直接定编定岗,没有履行转正定级手续的,实行试用期制度,期限为1年。区人才办负责试用期间对引进人才的追踪管理。试用期满后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不再列入引进人才管理,由用人单位协助其通过人才市场流动,自主择业。

  (三)探索建立“保姆式”服务体系。用人单位要发挥人才服务主体作用,及时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不断优化工作生活环境。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群体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及生活保障提供系统化、专属化、高端化服务。

  第十条  政策待遇(一)引进的人才进入机关的,保留其职级待遇;进入事业单位的,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予确认,除调入、录用的,相同条件下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岗位数额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

  (二)办理户口。由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为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三)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原则上按“对口对应”予以妥善安排。子女需转入我区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 <http://www.chenzhou.gov.cn/edu/>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

  (四)完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入住区内人才公寓,3年内免租金;紧缺人才可按市场价的50%租住区内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实行人才引进资助制度(一)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资金扶持;批准设立区级以上专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资金扶持。进站院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500元。

  (二)发放安家补贴1.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发给安家费5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2.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发给安家费2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3.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发给安家费1万元。

  4.以上人员安家补贴分五年在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补贴按一方就高享受。

  (三)获国家或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项目、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给予等额匹配专项资助;获准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2万元的专项资助。

  (四)企业引进的“985”和“211”院校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后,经区人才办考核合格,区人才专项资金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的工资补贴,期限两年。

  第十二条 奖励制度(一)柔性引进人才圆满完成合同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后,经考核确认,视该项目投资额度,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引进著名专家或携带科技项目的人才来我区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由政府给予奖励。

  (三)对携带高新技术项目落户我区的和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在我区实施的,经科技等部门审核并报政府审定后,每个项目由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资助(区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招聘、培养和奖励等,并随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纳入财政结算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对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解决引进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享受本区域内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南谯区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南谯区支持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企业用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组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招商小分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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