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龙蟠社管中心,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南谯区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南谯区支持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企业用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南谯区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163号)精神,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吸引和培育更多创业主体,实现发展产业,带动就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园(孵化基地)”是指经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联合认定,以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扶持企业发展为目标的创业园(孵化基地)。
第三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带动、市场化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以整合现有创业资源为主,依托各类工业园区、盘活闲置厂房、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资源建设创业园。
第五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面积的独立创业孵化场地,可以容纳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其中:工业厂房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入园企业不少于4户,办公楼宇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米、企业不少于10户;
(二)创业园(孵化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和会议室、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配套完善;
(三)创业园(孵化基地)有完整的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创业服务、孵化管理、安全生产制度,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服务,至少有2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六条 按照“一园一业”、“一园一品”的思路,积极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企业集群。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点发展园区主导产业,符合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设计、研发、信息等技术和现代科技型等有发展潜力小微企业为主,其他创业园可结合本地产业特色,争取形成龙头带动、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返乡创业孵化体系。
第七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实行自愿申报、实地查验的认定原则,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创业园);
2.创业园(孵化基地)运行方案(含建设基本情况,服务机构及人员名单,规章制度等);
3.《南谯区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区级审核。区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局、商务局进行实地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南谯区创业园(孵化基地)。
第八条 对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创办的创业园,根据其主导产业、孵化能力、带动就业等情况。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区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10万-50万补助。其中,工业厂房型入驻企业4-6家,吸纳就业50人以上,补助30万元;入驻企业7-10家,吸纳就业80人以上,补助40万元;入驻企业10家以上,吸纳就业100人以上,补助50万元。办公楼宇型入驻企业10-15家,吸纳就业30人以上,补助10万元;入驻企业16-20家,吸纳就业45人以上,补助20万元;入驻企业21家以上,吸纳就业60人以上,补助3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
第九条 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或创业服务平台,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条 入驻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主体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群体,且为企业主要投资人(投资比例占50%以上)和法人代表;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
(三)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注册地或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园(孵化基地)内;
(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创业扶持范围(建筑、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行业除外)。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必须签订创业孵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孵化期限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应当及时迁出创业园(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税法规定范围内,减免企业税负,免交园区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减半收取,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社会资本投资运作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不适用于本条款中费用减免)。
(二)融资支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最高额度15万元的创业贷款及财政贴息。
(三)创业服务。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扶持补助。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按企业在孵化期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1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应由投资建设主体成立专门机构进行企业化管理和运营,也可以委托、引进创业孵化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化团队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十四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十五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资金,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入驻创业园(孵化基地)企业不服从管理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资金,取消孵化资格,追回骗取的政策资金,责令立即迁出创业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负责牵头对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组织对认定的创业园(孵化基地)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创业园(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季度向区人社局报送入驻孵化企业数量、就业人数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谯区支持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企业用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本区企业用工,助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滁州市辖区内登记工商注册、经市(区)人社部门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劳务派遣许可),并纳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诚信度高、运作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范围:在南谯区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
第四条 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区内用工对象范围:外出(外来)返乡务工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类人才等。
第五条 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内服务区内企业用工100人以上的,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为区内企业介绍输送返乡(外来)就业人员,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为区内企业介绍输送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专业技能人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才。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为企业介绍输送取得高级技师专业技能人才、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输送的上述各类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
(二)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在南谯区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领程序,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介绍输送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
(三)审核支付,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复核后,将奖励资金直接支付到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区人社局负责对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用工奖励进行监督核查,审核后,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开展企业用工服务的;
(二)弄虚作假,虚拟瞒报套取奖励资金的。
第九条 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用工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