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龙蟠社管中心,区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谯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奖励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
南谯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奖励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谯区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方案》(南发〔2015〕9号)精神,在新常态下更好地实施“产业强区”战略,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奖励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项目建设为引领,以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速倍增、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推动经济发展转变方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全区经济稳中奋进、好中加快、持续健康发展。
二、奖励条件
申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区统计局统计范围,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分别简称规上工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
(二)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南谯区,且国税、地税在南谯区实际缴纳;
(三)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局和区财政局上报各类报表。
三、奖项设置
(一)加快产业转型类奖励
1、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
奖励条件:当年新入规上工业企业且被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奖励依据:区统计局提供企业当年在库情况。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2、企业技术改造奖励
奖励条件:规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已在区经信委备案,技改投资生产设备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其中,单台生产设备投入不少于20万元),项目已竣工投产;近三年未享受区级技改补贴。
奖励依据: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本年度技改项目投资原始真实凭证(不含税的设备正式购置发票、付款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奖励标准:传统规上工业企业,按技改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技改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投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推进企业升级类奖励
3、纳税十强奖励
评选条件: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实际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企业。
奖励依据:按照纳税额从大到小的顺序,表彰奖励税收排名前10位的企业。
奖励标准:授予“税收十强企业”奖牌,按纳税总额区级留存部分的1%奖励给企业。
4、优秀成长型企业奖励
评选条件:企业纳税营业收入达到规上工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且每项指标比上年增长10%以上。
奖励依据:按企业评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表彰奖励排名前15位的企业。
按照企业纳税营业收入和实交税金的增幅、增长额给予计分,具体标准:企业纳税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元计1分,增幅每增加10%计1分;企业入库税金每增加10万元计2分,增幅每增加10%计2分;企业纳税营业收入、实交税金分别按40%、60%记入总分。
奖励标准:授予“优秀成长型企业”奖牌,按纳税总额区级留存部分的1%奖励给企业,最低奖金额1万元(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退、减、免税部分不予计算)。
5、新培育三上企业奖励
评选条件:当年申报成为规上工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企业。
奖励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确认材料。
奖励标准:对当年新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对当年新进入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
6、企业上台阶奖励
评选条件:规上工业企业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限上商贸企业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以上;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0.3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
奖励依据:区统计局提供确认材料。
奖励标准:规上工业企业产值达到1亿元的,奖励1万元;产值达到3亿元的,奖励2万元;产值达到5亿元的,奖励3万元;产值达到10亿元的,奖励5万元。
限上商贸企业年度零售额达到1亿元,奖励1万元;零售额达到2亿元,奖励2万元;零售额达到3亿元,奖励3万元;零售额达到4亿元,奖励4万元;零售额达到5亿元,奖励5万元。
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0.3亿元,奖励1万元;达到0.5亿元,奖励2万元;达到1亿元,奖励3亿元;达到2亿元,奖励5万元。
7、外贸进出口企业孵化和培养奖励
评选条件:当年申报外贸进出口登记备案和自营外贸进出口实绩额企业。
奖励依据:依据备案企业资质证,海关审核确认的进出口实绩。
奖励标准:新增外贸进出口备案登记企业奖励0.2万元;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奖励0.5万元。
8、外贸进出口企业上台阶奖励
评选条件:外贸进出口企业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以上的。
奖励依据:海关审核确认的企业进出口额。
奖励标准:达到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达到200万美元,奖励2万元;达到500万美元,奖励4万元;达到1000万美元,奖励7万元;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对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以最高额计算。
(三)促进两化融合类奖励
9、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奖励
评先条件:表彰取得市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通过两化融合贯标企业。
奖励依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示范企业认定文件和贯标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鼓励科技创新能力类奖励
10、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奖励对象: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奖励依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认定机构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11、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
奖励依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认定机构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参加、复审和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12、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奖励对象: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
奖励依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认定机构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一次性奖励4万元。
13、发明专利奖励
奖励对象:对当年度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
奖励依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认定机构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奖励标准:对国外(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每件一次奖励4万元;国内(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
14、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奖励依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认定机构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奖励标准:获得国家、省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15、安徽省民营科技型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民营科技型企业荣誉的企业。
奖励依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认定机构证明材料(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民营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提升企业品牌、质量建设类奖励
16、驰名(证明)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奖励
奖励依据: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奖励标准:对新认定驰名(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7、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奖励
奖励对象:在表彰年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奖励依据: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同时提供新获得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参与省级以上行业标准制定奖励
奖励对象:在表彰年参与省级以上行业标准制定并成为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
奖励依据: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同时提供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相关证明材料。
奖励标准:对参于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并成为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19、省级以上产品质量奖奖励
奖励对象:在表彰年新获得省级产品质量奖、市级市长质量奖的企业。
奖励依据: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名单为准,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奖励标准:对新获得省级产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市级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服务经济发展类奖励
20、培育三上(规上工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帮助孵化和培育三上企业的镇(社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奖励依据:依据区统计局审核确认的材料。
奖励标准:每培育一家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所属镇(社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0.5万元。
21、企业帮扶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奖励对象:帮扶工作取得实效的5个帮扶责任单位。
奖励依据:由企业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帮扶实绩推荐候选名单,经企业帮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奖励标准:奖励每个帮扶工作先进单位2万元。
22、服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励
奖励对象:积极协助经济主管完成全年各项指标任务的镇(社管中心)、开发区,有效帮助企业解决各类要素保障问题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
奖励依据:由区经信委、区商务局依据工作实绩推荐候选单位名单,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
奖励标准:奖励每个服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2万元。
四、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经信委牵头,成立由区监察局、统计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商务局、发改委、招商局、安监局、卫计委、环保分局、综治办等单位组成的考核小组。
(二)工作职责
1、区经信委负责实施细则的拟定,考核指标设置、打分、各类奖项材料汇总、组织考评、表彰大会筹备等工作,负责推荐规上工业、纳税十强、优秀成长、两化融合示范和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具体负责各类奖项的考评。
2、区财政局负责提供企业当年的纳税情况、区级财力可用情况。
3、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全年应税收入和税金缴纳情况。
4、区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的统计数据和报表。
5、区发改委负责推荐优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
6、区商务局负责推荐优秀限上商贸和外贸进出口企业。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荐新获得知名以上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省级以上产品质量和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等企业。
8、区科技局负责推荐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品、发明专利和省民营科技型等企业。
9、各镇(社管中心)、开发区按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各项奖励。
五、申报和评审程序
1、由各职责单位向区经信委提供年度拟表彰企业名单和证明材料,由区经信委负责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后,表彰奖励。
2、申报时间:在表彰年度的次年1月中旬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为1月31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六、附则
1、拟表彰企业在党风廉政、社会综治、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2、本细则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3、本细则暂定试行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