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龙蟠社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南谯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5日
南谯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不断推动南谯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制订本政策。
一、奖补适用的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入库均在南谯区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项目)或其他组织。
二、资金来源及奖补方式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以无偿资助、以奖代补、投资入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全区科技创新工作。
三、奖补类型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成为做大做强创新主体
1、加快高新园区建设。以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发展目标,着力构建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加快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研发投入、高企培育、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培育。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奖补10万元;对整建制转入本行政区域且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
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科技项目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对运营主体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对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单位奖补10万元。
2、加快双创平台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盘活办公楼宇和厂房,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奖补20万元、10万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国家、省资金奖补的,再奖补20万元、10万元;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奖补,每孵化毕业一家在本行政区域落户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奖补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的星创天地,给予运营主体奖补10万元,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奖补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奖补3万元。
3、发挥企业聚才留才主体作用。围绕南谯主导产业发展的方向,加大企业为主体的“招才引智”力度,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进一步完善柔性引才制度,鼓励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探索通过顾问指导、技术入股、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和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人才站点。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落实好《滁州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及聘用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试行)》(滁政办〔2017〕60号)和我区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实施、兑现奖励一次。
(二)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加速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4、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坚持需求导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充分调动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当年支付“产学研”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10%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并在我区落户转化、形成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实际转账支付凭证),给予10%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当年投产的,开票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奖补5万元;企业与“大院大所”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合作,并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奖补5万元;对“大院大所”及“产学研”项目在南谯区实现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按销售收入1%进行奖补,同一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南京、合肥等发达地区的高层次人才带着团队和科技成果来南谯注册成立公司并投入生产的,给予50万元的创业奖补,企业首次入规的按照《关于印发南谯区推进工业强区若干政策的通知》(南政〔2019〕22号)文件规定执行。
5、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类展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参加各类科技部门主办的科技型展会。企业参展前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同意的,按参加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实际转账支付凭证)5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次;参加境内展览会展位费(实际转账支付凭证)5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3万元/次。
(三)鼓励全社会优化创新创业新生态
6、营造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或团队,进入全国赛区的企业或团队,奖励5万元;进入省级赛区赛的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产业化后,分别奖励50、30、20、10万元;对获得省级决赛的相应奖项,产业化后分别奖励30、20、10、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
7、加大对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奖励。对具有国家级、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达到半年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补;对注册在南谯区域内并按章交纳税费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其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0万元奖补;在本行政区域新成立并在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省级绩效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补;对整建制迁入南谯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或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补。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本区建立开放式公共检测中心,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先期给予30万元奖补,并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8、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天使投资基金”融资作用,大力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申报省、市高层次团队。支持企业申报“滁科贷”业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200万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1、奖补资金坚持“统一申报、集中受理、集体审核”的原则。区科技局集中受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补事项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2、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对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需区财政按比例配套贯彻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政策。
3、区监委、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本政策的执行监督。
4、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之前与本政策条款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