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和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我区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
(一)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包括网络基础建设)、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含视频监控系统);
(二)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不包括小额零星的硬件添置和日常的运行维护费;
(四)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区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区传媒中心负责区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与管理工作;区公管局负责区级信息化项目交易活动业务受理、文件备案、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未经批准的,不纳入部门预算,不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区传媒中心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提交《南谯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详见附件1)、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主管单位或牵头单位申报。
第九条 区传媒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项目经初审后,由区传媒中心组织专家,从必要性、可行性、资源共享性、概算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论证。
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与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专家组。
项目论证费用由区传媒中心从相关专项业务经费中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区传媒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审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财力预计水平,提出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的建议,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但根据国家、省、市、区要求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转,区传媒中心按照规定初审、论证,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区传媒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再依据设计方案进行项目 建设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中标(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监理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区传媒中心应当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于建设工期超过6个月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南谯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详见附件2),提交区传媒中心、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按照区政府《南谯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需增加建设资金,区传媒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局审核提出意见;涉及重大变更的,经区传媒中心提出意见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传媒中心和区财政局报告,区传媒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可按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后,按规定组织验收或提请区传媒中心安排验收。
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成员要有区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区传媒中心备案;结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传媒中心申请项目验收,区传媒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区传媒中心验收时,应向区传媒中心提交项目立项(详见附件3)、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责令承建单位根据相关意见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区财政局停拨工程进度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追究承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成果,应服从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以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传媒中心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