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龙蟠社管中心,区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谯区扶持招商引资企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南谯区扶持招商引资企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投资者在南谯区投资兴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区政府、工业开发区及各镇、社管中心应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所属企业发展。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工业项目可入驻区工业开发区、高铁站区,对符合要求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优先安排入驻;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兴产业,经区政府批准,也可入驻园区。
第五条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工业项目可入驻乡镇及沙黄工业园。
第六条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
第七条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区财政、工业开发区及各乡镇按照投资强度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凡入驻工业开发区和高铁站区的项目总投资达到标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的,按照4.2万元/亩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的,按照5.2万元/亩补助;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凡入驻乡镇及沙黄工业园的项目总投资达到标准,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亩均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的,按照3.2万元/亩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亩均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的,按照4.2万元/亩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亩均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的,按照5.2万元/亩补助;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区财政、工业开发区及各乡镇按照企业税收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1、增值税。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对企业年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的,三年内按照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40%给予奖励;对企业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奖励期限延长至五年。
2、企业所得税。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年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的,按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3、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照约定期限开工建设、竣工并投产的,建设期间足额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照区级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自企业投产之日起4年内,对年亩均税收分别达到5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的,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留成部分30%和50%比例分别给予奖励。
4、对部分企业税收贡献较大,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九条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企业可向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属乡镇提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
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于次年3月底前向区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属乡镇提交财税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条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初审后,报区财政局会同区招商引资局及审计等相关单位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投资项目进行现场评估,经审核确认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奖励兑现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进入的工业项目,政策性退税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本办法出台之前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涉及相关优惠政策的,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商贸、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出让价格按照规定执行,项目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区财政、工业开发区及各乡镇可实行“一事一议”,适当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南谯区扶持招商引资企业暂行办法》(南政办〔201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