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社管中心,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区直各单位:
《南谯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南谯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全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滁州市深化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及3个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办发〔201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就业补贴。对与区内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返乡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一年后,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区内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三年,财政给予两年期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
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参保一年以上职工,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和高级工2000元的补贴(职工参加企业组织已享受就业资金在岗提升培训补贴的减半支付)。
(三)技能大赛奖励。对企业职工获得区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人员由就业补贴资金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
三、促进创业载体建设政策
(一)各镇(社管中心)、工业园区建设的创业园运营补贴。对各镇、工业园区建设的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的创业园,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由区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10至50万元补贴。
(二)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符合条件在孵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年每户5000元的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四、稳定就业岗位和服务企业用工政策
(一)稳岗补贴。对企业不裁员或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同期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稳定岗位补贴。
(二)见习补贴。对经认定的就业见习企业吸纳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且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生活补助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就业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企业用工奖补。对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内服务企业用工100人以上,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按输送高技能人才、中级技能人才及外来(返乡)务工人员每人2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购房、租房补贴。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及聘用的务工人员,按照《滁州市区企业和科教研发机构引进人才及聘用务工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试行)》(滁政办〔2017〕60)号文件规定,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
(五)综合保障。对来南谯就业人员落户实行零门槛政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学历证书办理入户,外来务工人员凭房产证、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户。随迁子女入学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其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状况,本着“两为主”(以当地政府安置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确保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来南谯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患大病治疗的,经各种医疗保险保障后,对于符合救助条件,民政部门按照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五、其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